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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服務宗旨簡史組織架構組織章程
 
中華捐血運動協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四月十九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63.5.14臺內社字第五八七八四六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四月十九日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65.6.22臺內社字第六八七一六七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五月五日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66.6.13臺內社字第七四0四0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七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69.11.24臺內社字第五七0八七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十九日第十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74.1.8臺(74)內社字第二八四0九四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三月三日七十六年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76.5.2臺(76)內社字第四九九0五四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79.1.11臺(79)內社字第七六八六六七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80.1.3臺(80)內社字第八八八四二五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83.2.8臺(83)內社字第八三0三五四九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第七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85.4.12臺(85)內社字第八五一一0四四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86.5.22臺(86)內社字第八六一五九0二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八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89.4.6臺(89)內社字第八九一0五一一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九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93.4.13台內社字第O九三OO一五二三O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95.4.27台內社字第O九五OO六一O三五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O一年四月七日第十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101.4.18台內社字第一O一O一六三一六四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102.3.26台內社字第1020135727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一O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十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104.5.13台內團字第1040035860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捐血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發揚仁愛精神、推行捐血救人。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捐血運動之籌劃推動與宣導。
(二)捐血制度之建立與研究。
(三)重大災變或戰時大量用血之籌劃勸募。
(四)其他有關捐血事業發展事項。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七 條:本會為發展血液事業需要,得捐資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遂行之。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八 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捐全血:男性30次女性20次以上,或分離術捐血50次以上,或對捐血運動有實質貢獻、品行端正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永久會員:前述團體暨個人會員,一次繳納永久會費者,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除贊助會員外,應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 九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十 條:本會會員入會退會時,提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一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二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三 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四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七 條:本會置理事卅三人,監事九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並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八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理事會互選十一人為常務理事,並就常務理事中選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另置副秘書長、秘書各一人,管理、宣傳、財務三組各設組長一人,雜誌社置社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他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秘書長提請理事長核聘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八條:本會為強化會務工作,分別在台灣血液基金會各捐血中心所在地設置聯絡中心。聯絡中心設主任一人,由理事長聘請各該捐血中心主任兼任。其他會務人員若干人,由中心主任視業務需要聘(兼)任,並報會備查。上項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 三十 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1.入會會費-團體會員每單位新台幣2,000元,個人會員每人新台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常年會費-團體會員每單位新台幣2,000元,個人會員每人新台幣500元。
3.永久會費-團體會員每單位新台幣30,000元,個人會員每人新台幣5,000元。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七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四十 條:本章程經本會六十三年四月十九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六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台內社字第五八七八四六號函准予備查。
 

 
 
建檔單位:中華捐血運動協會建檔者:system最後更新日期:2016/11/04 12:34:31
上架日期與時間:2012/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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